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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产品宣称低糖却未标示含量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BOB综合app手机客户端导?

发布日期:2023-04-07 07:22浏览次数:

  BOB综合app手机客户端2016年9月4日在被告XX茶庄购买了产地为福建漳州的“天福中秋茶月饼”两盒,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上述产品存在以下五种违法行为:第一,包装盒虽标注“低糖”,但在配料表里未标注糖的具体含量;第二,乌龙五仁口味的月饼没有添加标准要求的核桃仁;第三,翡翠双黄口味月饼配料表中没有蛋黄;第四,“金牌月饼”标签的使用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第五,外包装“中华特色名点”未标明出处。

  “低糖”,系对涉案产品营养声称中的含量声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4条强制标示内容第4.2条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1.3.2规定,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故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认定,应适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低糖”的营养声称,但在营养成分表中却未对糖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进行标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XX与被告北京市XX区XX茶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北京市XX区XX茶庄(以下简称XX茶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8元;2.判令被告赔偿39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在被告XX茶庄购买了产地为福建漳州的“天福中秋茶月饼”两盒,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上述产品存在以下五种违法行为:第一,包装盒虽标注“低糖”,但在配料表里未标注糖的具体含量;第二,乌龙五仁口味的月饼没有添加标准要求的核桃仁,不符合国标GB/T19855-2015第4.2.1.3的规定;第三,翡翠双黄口味月饼配料表中没有蛋黄,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的规定;第四,“金牌月饼”标签的使用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第五,外包装“中华特色名点”未标明出处。鉴于被告销售的上述产品存在以上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应将货款退还原告并依法赔偿。

  XX茶庄辩称:1.“天福茶月饼”标示低糖,虽在营养成分表中未细化含糖量,但涉案产品实际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低糖的要求。依据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厂检测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总糖的含量均达到低糖5克/100克的标准。对于需要购买低糖食品的消费者来说,完全可以通过“低糖”的标示进行选择,至于糖含量0-5克/100克中的确切数值,对消费者来说并无食品安全方面的影响。如认为未标注低糖含量,完全可以选择不购买,且标示“低”与“高”的营养宣称有所区别,因为“高”宣称上没有限值,但“低”宣称存在具体含量范围要求。例如宣称高蛋白,每100克蛋白质含量应12克,如果不标示具体蛋白质含量,消费者无法仅从“高蛋白”三字了解具体摄入量,但是低糖的宣称是有具体含量范围的,即糖含量5克/100克。生产厂家所在食药局已认定涉案产品未标明糖含量系标签瑕疵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2. 涉案产品系广式月饼果仁类,是乌龙五仁口味,而非广式五仁口味,配料表里标有瓜子仁、腰果仁、白芝麻仁、巴旦木、橄榄仁和乌龙茶0.8%,符合乌龙五仁口味,符合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GB/T 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月饼条款的回复函的解释内容,而且GB/T19855-2015第4.2.1.3运用了“等”字,并非限定了五仁的原料。3.广式月饼蛋黄类是一种传统口味的月饼,GB/T 19855第4.2.1.7条已经明确了“蛋黄类:包裹馅料中添加了咸蛋黄的月饼”,从涉案产品名称“广式月饼蛋黄类”可见肯定是含有咸蛋黄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正反面及每个内包装盒上均标注广式蛋黄月饼,且实际产品中均含有咸蛋黄,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4.3.1d中蛋类及其制品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问题,该条并未强制要求标注在配料表标注,而用的是“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可见在配料表中未标咸蛋黄不影响食品安全,故漏标问题属于标签瑕疵。4. 在外包装上使用的“金牌月饼” “中华特色名点”的标注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字眼,我公司作为销售企业,使用上述字眼的注意义务应当由生产商进行把握,而且生产厂家生产的天福茶月饼获得了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评选的2016年中国月饼文化节“金牌月饼”、“中国名饼”荣誉称号,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烘焙业公会评选的“中华特色名点”荣誉称号。5.我公司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预包装食品,且XX茶庄公司向上述产品的厂家索取了相关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的检测报告,尽到了相关义务。综上,原告诉称问题,仅属于食品标签存有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生产商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2. 福建省漳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3.《关于执行GB/T 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类月饼条款的回复函》;4. “金牌月饼”、“中国名饼”、“中华特色名点”证书;5.涉案产品生产厂商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2016年9月4日在被告XX茶庄购买640克(160克×4)“天福中秋茶月饼”两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含两种口味,乌龙五仁口味和翡翠双黄口味。

  “产品标准号 GB/T 19855”,生产商: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内容物 乌龙五仁口味 类别:广式月饼果仁类(低糖) 配料:素肉松五仁馅[麦芽糖醇,瓜子仁,水,糯米粉,腰果仁,白芝麻仁,植物油,植物大豆蛋白,巴旦木,橄榄仁,柠檬汁,酱油,乌龙茶0.8%,味精,食用盐,复合香辛料],小麦粉,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蔗糖脂肪酸酯,碱水(水,碳酸钠,碳酸钾)],茶籽油2%,低聚果糖0.5%,转化糖浆(白砂糖,水,柠檬酸)。“

  ”内容物 翡翠双黄口味 类别:广式月饼蛋黄类(低糖) 配料:海藻莲蓉[麦芽糖醇,莲子,水,植物油,螺旋藻粉,绿茶0.8%,蔗糖脂肪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焦磷酸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食用香精,小麦淀粉,糯米粉,食用盐],小麦粉,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蔗糖脂肪酸酯,碱水(水,碳酸钠,碳酸钾)],茶籽油2%,低聚果糖0.5%,转化糖浆(白砂糖,水,柠檬酸)。“

  2016年6月14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针对涉案产品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广式月饼蛋黄类的总糖含量为2g/100g,广式月饼果仁类的总糖含量为3g/100g。2016年8月5日,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自检报告,广式月饼蛋黄类的总糖含量为2.3g/100g广式月饼果仁类的总糖含量为3.2g/100g。

  2016年9月10日,福建省漳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作出《漳浦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浦)食药监责改﹝2016﹞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涉案产品食品标签存在如下瑕疵:实物含有咸蛋黄但配料表漏标咸蛋黄成分,外包装盒标示低糖且与实际检验结果相符,但营养成分表未具体标明糖的含量。

  2008年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烘焙业公会评选的”中华特色名点“荣誉称号,于2016年8月16日被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评选为2016年中国月饼文化节”金牌月饼“、”中国名饼“。

  XX在XX茶庄购买涉案产品,XX茶庄向其开具发票,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食品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低糖“,系对涉案产品营养声称中的含量声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4条强制标示内容第4.2条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11.3.2规定,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故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认定,应适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低糖“的营养声称,但在营养成分表中却未对糖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进行标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以涉案产品糖的含量符合”低糖“要求,应属标签瑕疵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GB/T 19855 4.2.1.3规定,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可称为五仁月饼。全国焙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执行GB/T 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类月饼条款的回复函》载”

  1.广式月饼果仁类中使用五种果仁为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可称为广式五仁月饼。2.该条款中其中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原料所列出的五种果仁,是基于广式五仁月饼的基本描述,但等字的提出,是指在广式五仁月饼配料中不限于上述五种果仁的使用。“从上述函件可以看出,广式五仁月饼并未排除其他五种果仁成分组成的五仁月饼的生产,且涉案产品标签上并未明确标示为”广式五仁月饼“,故原告认为因涉案产品未添加核桃仁却称为”广式五仁月饼“而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GB 7718-2011)第4.4.3.1d中规定,蛋类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翡翠双黄口味“月饼实物中确实含有咸蛋黄,配料表中却未予以标示,应属标签瑕疵,但配料表邻近位置的产品类别中明确载明为”广式月饼蛋黄类“,对蛋类及制品过敏反应的消费者据此能够作出判断,配料表中未标咸蛋黄不影响食品安全,故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金牌月饼“及”中华特色名点“,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以证明其具体出处,故对原告涉案产品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XX茶庄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

  ×××,收款人: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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