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咨询热线

+86 0000 88888

新闻动态

News Center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BOB综合app手机客户端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23-08-12 21:50浏览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涉及宁波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市局发布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7期),涉及我市8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波市奉化区潘瑞权食品店销售的话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宁波市奉化区潘瑞权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梅,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6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1.8元,罚款3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舒文甩副食品店销售的白话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宁波市奉化区舒文甩副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话梅,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38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32元,罚款3000元。

  宁波悯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宁波悯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8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宁波市鄞州东胜詹果果蔬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宁波市鄞州东胜詹果果蔬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49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47元,罚款1000元。

  宁波市鄞州新河陈洪献水果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宁波市鄞州新河陈洪献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49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70元,罚款3000元。

  宁波市鄞州福明呱甜李下水果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宁波市鄞州福明呱甜李下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桑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56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0元,罚款3000元。

  慈溪市越为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酒(植物类露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慈溪市越为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酒(植物类露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编号为“慈市监处罚〔2023〕55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罚款6000元。

  宁波市海曙横街吉麦盛食品超市销售的雪米饼(焙烤型膨化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宁波市海曙横街吉麦盛食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米饼(焙烤型膨化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BOB综合app手机客户端

网站地图